老人“閃婚”“閃離”的苦惱
時間:2024-10-17 來源: 作者: 我要糾錯
2007年10月底,66歲的退休教師高發經他人介紹,認識了比自己小20多歲的外地女子馮玲,同年12月即登記結婚。同日,應馮玲要求,高老師將其現居住房有條件地贈與她。登記結婚一周后,高老師出錢買了部分生活物品和一條2000元的項鏈送給她。但馮玲卻不愿入住高老師家,導致雙方產生矛盾。為此,高老師將馮玲告上了法庭。
法庭上,高老師訴稱,談戀愛時按照馮玲的要求,已立下公證遺囑,房子留給馮玲。但登記結婚后,被告不愿過門與他共同生活,他感覺上當受騙,因此要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,并要求馮玲歸還他送的項鏈及服裝購置費5000元。
馮玲辯稱,婚前高發自稱是教授,手上有幾萬元現金,誘使她辭掉了工作。登記結婚后,發現這些全是花言巧語。她同意離婚,但高發的言行對她造成傷害,因此要求補償精神撫慰金一萬元。
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登記結婚時間太短,且婚后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,因此,同意雙方離婚。已在馮玲處的價值2000元的項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由馮玲所有,但應支付高發一半價款。原告其他訴請及馮玲的要求均被駁回。
國威律師事務所徐碩友、雷志強律師點評:
我國《婚姻法》規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。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1、重婚的;2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3、實施家庭暴力的;4、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。
本案是一起離婚糾紛案件,高老師購買的項鏈,雖在女方手中,但該項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所以要分割。女方要求男方進行精神補償,于法無據,所以最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。至于房子,因是有條件贈與,產權并未過戶,所以仍歸高老師所有。
標簽: